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周秀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進同 、 周陳罔 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3,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