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全字第119號
聲請人御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泰冷藏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