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817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玟樺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817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玟樺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