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24號
上訴人 李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長潤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