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92號抗告人 張立蓉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字第9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