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20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嚴珏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嚴「玨」欣或嚴「珏」欣,並提出債務人 嚴玨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如債務人姓名為嚴「珏」欣,並請提出姓名為嚴「珏」欣之債權讓與聲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嚴「珏」欣之釋明資料。」。
三、嗣債權人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之姓名有誤植之情事,應更正為嚴珏欣等語;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姓名為嚴珏欣之債權讓與聲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嚴珏欣之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