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