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吳澄隆 被告 林龍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0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