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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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七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陳氷玉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