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聲請人即再抗告人 薛穎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盧秀真 聲請限期起訴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