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五號聲請人 郭登祿
郭昆達 郭昆茂 郭文德 郭文榮 郭文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郭有誠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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