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十月四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同年月十四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明知其聲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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