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六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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