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日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