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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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嘉彥
李元華
一、債務人施嘉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施嘉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元華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