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雅云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