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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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號再審原告 洪春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施世亮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104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萬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羿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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