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 陳惠香 代理人 黃麗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