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3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衛中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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