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告 盧品佑 被告 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