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0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竣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10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