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32號聲請人 李芷晏 被告 李育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被告之女身分(直系血親)向本院聲請交保之意旨略稱:被告李育修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告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能給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的機會,讓被告回家安頓家中事務,並與我輪流照顧祖母等語。
二、查被告因本案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訊問後,認其所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向本院借撥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該署檢察官業於109年10月7日指揮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其徒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丑字第12134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復經本院裁定自被告入監服刑之日起撤銷羈押在案。從而,被告自
109年10月7日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受本院羈押之被告,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施吟蒨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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