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 律師被告 寇瑪 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以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為被告,後撤回對於乙○○之起訴,乙○○未曾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原告撤回對於乙○○之訴,毋待乙○○同意,已生合法撤回效力。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簽訂2005年業務交易協議,原告陸續於民國94年8月至95年8月向被告進貨,貨款新台幣(下同)2,815,549元,扣除退貨金額2,341,595元、購貨退佣等其他扣款1,964,728元及郵資25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490,79
9元,屢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兩造2005年業務交易協議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2005年業務交易協議影本、供應商對帳單影本、供貨商退貨明細表影本、廠商購貨退佣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年終退佣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促銷陳列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央倉進貨運費扣款表影本、廠商提前付款折扣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新開店贊助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新品店單折扣扣款表影本、廠商週年慶特別推廣贊助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冬季特賣贊助費扣款表影本、廠商夏季特賣贊助費扣款表影本、廠商特別推廣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DM贊助費用扣款表影本、廠商促銷活動扣款表影本、廠商電子供應鏈系統費用扣款表影本及廠商銷售資訊查詢費用扣款表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依上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2005年業務交易協議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90,79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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