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宜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5
6、1524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45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拾肆日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宜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於111年10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蔡培彥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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