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清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運湘 、 廖文煒 、 廖献財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