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國抗字第22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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