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四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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