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義雄 債務人 賴建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⑵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四點零六⑵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三點九九⑵五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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