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商登科 訴訟代理人 商茶貴 被告 葉商金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商茶貴通知 沈志國 繳納租金之大雅郵局第000043號存證信函完整影印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