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縣鹿港鎮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991,85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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