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428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乙○○
43樓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連帶支付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三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五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利息。及①②二筆借款本息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