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訴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6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秀惠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鍾秀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8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67號、110年度偵字第2692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李秀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秀惠係黃○榛朋友。黃○榛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有資金周轉需求,遂委由李秀惠向高雄銀行申辦青年創業貸款,並同意擔任「迪欣貿易」負責人,再以「迪欣貿易」負責人名義申辦貸款後,黃○榛便交付其身分證、健保卡等雙證件、個人印章、郵局存摺給李秀惠,由李秀惠於108年10月8日申請變更「迪欣貿易」負責人為黃○榛。詎李秀惠取得黃○榛上開個人證件、帳戶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下列行為:
㈠李秀惠未經黃○榛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
價證券之犯意,於108年9月10日某時,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冒用黃○榛名義,以李秀惠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向和潤公司申辦機車貸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扣除分期手續費3,500元,和潤公司實際撥付8萬6,500元)供己使用,並在如附表二所示文書及本票偽簽「黃○榛」署押及盜蓋「黃○榛」印文後,持向和潤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黃○榛及和潤公司。
㈡李秀惠未經黃○榛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9年2月10日某時,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能公司)高雄中山店,冒用黃○榛名義,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21,728元、車牌號碼OOO-0000號Gogoro電動車1輛,並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申辦貸款,在如附表三所示文書及本票上偽簽「黃○榛」署押及盜蓋「黃○榛」印文後,持向仲信公司行使,使仲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信係「黃○榛」欲貸款,而同意該分期付款之申請,並一次付款予睿能公司,足以生損害於黃○榛及仲信公司。嗣因仲信公司向黃○榛請求給付分期付款款項時,黃○榛表示遭李秀惠冒名,仲信公司始知受騙。
㈢李秀惠未經黃○榛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於109年3月9日1時24分許,在其前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以IP位址「OOOOOOOOOOOOOOO」網際網路連結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網站,將黃○榛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資料依序輸入該網站,並上傳黃○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之電子檔,冒用黃○榛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憑此網路申辦單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黃○榛本人申辦信用卡,由玉山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並寄送至李秀惠所填載上開住處,由李秀惠簽領開卡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黃○榛、玉山銀行及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㈣李秀惠取得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後,未經黃○榛同意或授權,
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佯為真正持卡人黃○榛至附表四所示之特約機構,以「一定額度內免簽名方式刷卡」、「在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署名後刷卡」或「在網站輸入黃○榛上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效年月及刷卡金額等資料,表示黃○榛同意以其信用卡進行線上刷卡,完成偽造準私文書,並上傳至該等網站以行使」等方式,致使附表四所示特約機構誤認係黃○榛進行刷卡而陷於錯誤同意接受刷卡,因而交付商品、提供勞務、加值服務或免除費用予李秀惠,並使玉山銀行於各該特約機構請款時須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而足以生損害於黃○榛、玉山銀行及各該特約機構。
二、案經黃○榛、仲信公司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範圍之說明: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
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立法理由參照)。㈡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
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2項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原審審理後就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部分,認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而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未就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表示不服,且於本院審理過程亦未提其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認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檢察官上訴範圍,而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李秀惠(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各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5、155頁),惟經辯護人在場為其辯護,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上開事實欄一、㈠、㈢、㈣所載犯行及事實欄一、㈡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就事實欄一、㈡部分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確實有購買機車供「迪欣貿易」使用之需求,於購買後確實有將機車列為「迪欣貿易」公司資產使用。被告於109年2月10日當日有先行給付頭期款2萬元、動產擔保設定費7,000元、文件處理費400元,並自109年3月起繳納每月應付之貸款本息5,072元,則其繳納至000年0月間,總計55,882元,迄至000年0月間,被告與黃○榛間為辦理信用卡、貸款等情事發生爭執,被告將該機車交予黃○榛後方負氣停止繳納,被告並無謂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有之意圖或詐欺之主觀犯意,被告合計已支付75,882元即近半之車價,被告並無仲信公司所指之詐欺犯行,被告都有得到黃○榛的同意等語。經查:
㈠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於坦
承不諱【除事實欄一、㈡之詐欺取財部分外】(見本院卷第8
8、90至9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二卷第7至11頁、偵一卷第41至49頁、偵一卷第65至73頁、原審卷第194至206頁),並有被告與黃○榛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一卷第115至315頁),及【事實欄一、㈠部分】機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查詢(他卷第47頁)、和潤公司110年9月30日(107)和法字第408090058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貸款相關資料(警二卷第21至29頁)、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警二卷第23頁、偵一卷第91頁)、機車買賣合約書(警二卷第25頁)、撥款帳戶確認同意書(警二卷第27頁)、簽約照片(警二卷第29頁)、本票暨授權書(偵一卷第93頁)、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5月4日雄院和110司執莊字第18130號函(警二卷第255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所110年12月13日高市監苓站字第1100122864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相關資料(偵一卷第17至27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12月10日高監車字第1100268117號函(偵一卷第19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偵一卷第21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偵一卷第23至25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汽(機)車過户登記書(偵一卷第27頁);【事實欄一、㈡部分】仲信公司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警二卷第35至36頁)、現勘報告書(警二卷第39頁)、仲信公司動產抵押契約書(警二卷第41至43頁)、仲信公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警二卷第45頁)、仲信公司分期付款明細表(警二卷第47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75號民事裁定(警二卷第257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所110年12月13日高市監苓站字第1100122864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相關資料(偵一卷第17至19頁、第29至33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12月10日高監車字第1100268117號函(偵一卷第19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偵一卷第29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機車新領牌照記書(偵一卷第31頁)、台南市機車商業分會申請領牌照車主身分證明書(偵一卷第33頁);【事實欄一、㈢部分】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資料1份(警二卷第91至96頁)、迪欣貿易公司之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二卷第97頁)、黃○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警二卷第98至99頁)、黃○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警二卷第101至106頁、第213至214頁);【事實欄一、㈣部分】黃○榛信用卡繳款明細1紙(警二卷第89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07-110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紙(他卷第45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1年6月21日玉山卡(信)字第1110001288號函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交易明細表、簽單(偵一卷第101至107頁)、原審法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原審卷第5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2月6日玉山卡(債)字第1120000337號函暨證人黃○榛109年3月至110年5月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1份(原審卷第85至115頁、第119至161頁)等在卷可稽,上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是否構成詐欺取財:
⒈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即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詐欺罪為即成犯,於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其犯罪行為即完成,至於嗣後是否返還部分詐欺所得,乃犯罪後態度之問題,不影響詐欺罪之成立。
⒉被告及辯護人雖提出給付機車頭期款20000元、動產擔保設定
費4000元、文件處理費400元、繳款明細及轉帳交易截圖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17、123至127頁),主張被告自109年3月起按期繳納貸款本息5027元至000年0月間,已支付75882元車價,被告無詐欺犯行云云。然被告冒用告訴人黃○榛名義,向仲信公司申辦貸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Gogoro電動車1輛,並提出告訴人黃○榛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附表三所示本票及私文書中偽造如附表三所示「黃○榛」之署押及印文後,持向仲信公司行使之行為,即屬向仲信公司施用詐術之行為,仲信公司因誤信貸款對象為「黃○榛」,於評估黃○榛之資力後,陷於錯誤,同意被告貸款之申請,而一次核撥車款給睿能公司,使被告能夠購得上開電動車,被告所為自已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至於被告繳納頭期款、相關費用及後續按期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之作為,乃屬犯後態度之問題,不影響被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㈢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的理由㈠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
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或延期清償,則其借款或延期清償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即應併論以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並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就事實一、㈡所購買之Gogoro電動車1輛價金為131980元(見警二卷第35頁),被告簽發票面金額121,728元本票係為向仲信公司貸款,此「121,728元」之金額是應繳本金及利息之總和(見本院卷第123頁繳款明細),顯見被告偽造此本票係為供作向仲信公司貸款之擔保,依上開說明,其貸款行為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應並論以詐欺取財罪。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
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於如附表二、三所示私文書及本票偽造告訴人黃○榛署押
、盜用告訴人黃○榛印文行為,各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其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行為,係分別出於單一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㈤起訴書事實一、㈡部分雖漏未敘及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一節
,但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上述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原審於審理中已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上情及涉犯法條(原審卷第169頁),本院審理時亦已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87、158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主張之犯罪事實,與事實一、㈡經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相同,檢察官認為此部分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因詐欺取財罪與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一併審理。
㈥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則係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被告如事實一、㈠至㈣所示4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空間有相當差
距,且行使對象不同,足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於起訴書認上開各罪係接續犯一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㈠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對仲信公司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此部分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容有違誤。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原審未及審酌此犯後態度之量刑因素,亦有未恰。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良好,且事實
一、㈡部分仲信公司另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由該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109號案件偵辦,原審就此部分未予斟酌仲信公司之意見及受害情形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原判決於刑罰裁量時已有審酌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原判決第12頁第24行),且仲信公司向檢方提出告訴部分,既未於原審審理時移送併辦,原審自無從審酌及此,檢察官執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㈢綜上,檢察官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量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藉為告訴人黃○榛代辦創
業貸款事宜而取得告訴人黃○榛身分證件、存摺及印鑑之機會,為自己不法利益,冒用告訴人黃○榛名義、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申辦車輛貸款供己花用;冒用告訴人黃○榛名義、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申辦貸款購買電動車供給使用;又以告訴人黃○榛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以進行多次消費,不僅侵害告訴人黃○榛、仲信公司之財產法益,亦有害文書信用、票據流通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復衡酌被告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有繳納部分款項【事實欄一、㈠部分尚有80,222元未清償,見警二卷第255頁;事實欄一、㈡部分後續有按期繳納共5,5882元,見本院卷第123頁;事實一、㈣部分尚有61,636元未繳納,見原審卷第115頁】之犯後態度,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與情節、侵害法益,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原審卷第242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事實欄一、㈢、㈣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復考量被告所犯4罪,犯罪時間為108年9月至000年0月間,各
次犯行之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相似程度、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與被告面對司法審判之態度所顯示之行為人人格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1、2)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4),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偽造之印
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
㈡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本票暨授權書1張,係偽造之
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上開本票暨授權書上偽造之「黃○榛」署押2枚,屬偽造本票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⒉被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文書,雖係本案犯罪所生之
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和潤公司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然如附表二編號1至3「偽造署押」欄所示該些文書上被告偽造之「黃○榛」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⒊至附表二編號1至4文書及本票上所盜蓋「黃○榛」印文,既屬真正,則無須宣告沒收。
⒋未扣案由和潤公司實際撥付之8萬6,500元,既已由告訴人黃○
榛轉交被告收取,且尚餘8萬0,222元未經被告清償,此有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可參(警二卷第255頁),自為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事實欄一、㈡部分:
⒈被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1張,
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上開本票暨申請表上偽造之「黃○榛」署押2枚,屬偽造本票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⒉被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文書,雖係本案犯罪所生之
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仲信公司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然如附表三編號2至4「偽造署押」欄所示該些文書上被告偽造之「黃○榛」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⒊至附表三編號1至4文書及本票上所盜蓋「黃○榛」印文,既屬真正,則無須宣告沒收。
⒋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固利用上開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手段,以告訴人黃○榛名義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Gogoro電動車1輛,然依卷內機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所110年12月13日高市監苓站字第1100122864號函暨所附車號000-0000號機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他卷第47頁、偵一卷第17至19頁、第29-33頁),該電動車係登記於告訴人黃○榛名下,難認是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故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事實欄一、㈢部分:
告訴人黃○榛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與被告聯繫之後一個禮拜內就去停卡等語(原審卷第198頁),足認未扣案之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業經告訴人黃○榛停卡而無法使用,本院認對之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事實欄一、㈣部分:
⒈被告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信用卡簽單,雖係本案犯罪所生
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聯玉山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然如附表四編號2簽單欄上被告偽造之「黃○榛」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經原審向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函查關於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消費金額實際繳納情形,依玉山銀行函覆該信用卡109年3月至000年0月間消費明細對帳單所示,截至110年5月止,仍有共計61,636元之款項尚未繳納(原審卷第85至115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這張信用卡從頭到尾都是我在使用等語(原審卷第240頁),則未扣案之61,636元為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姚崇略移送併辦,檢察官甘雨軒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以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本院主文1犯罪事實欄一㈠李秀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本票暨授權書壹張,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3「偽造之署押數量」欄所示「黃○榛」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欄一㈡李秀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壹張,及如附表三編號2至4「偽造之署押數量」欄所示「黃○榛」署押,均沒收。3犯罪事實欄一㈢李秀惠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犯罪事實欄一㈣李秀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簽單上「黃○榛」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犯罪事實一㈠和潤公司機車貸款)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欄位偽造之署押數量卷證出處1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立約人特表同意」欄位、乙方簽名(即買受人)署押2枚(另有印文2枚)警二卷第23頁、偵一卷第91頁2機車買賣合約書(買入)立契約書人甲方(賣方)署押1枚(另有印文2枚)警二卷第25頁3撥款帳戶確認同意書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署押1枚(另有印文1枚)警二卷第27頁4本票暨授權書發票人、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發票人署押2枚(另有印文2枚)偵一卷第93頁附表三(犯罪事實一㈡仲信公司機車貸款)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欄位偽造之署押數量卷證出處1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申請人、發票人署押2枚警二卷第35-36頁2現勘報告書申請人簽章署押1枚警二卷第39頁3動產抵押契約書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署押2枚(另有印文2枚)警二卷第41頁4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署押2枚(另有印文2枚)警二卷第45頁附表四(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編號消費日期商店名稱詐得財產或利益消費金額交易方式簽單盜刷信用卡方式1109/03/12愛貝-a121571商品6,580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檢核碼、消費金額等2109/03/13聯強電信聯盟-高雄鳳山商品4萬3,365實體交易是在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署名後刷卡3109/03/16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55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109/03/17GANGDUCABLETVCO.商品198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5109/03/20愛貝-lZZ0000000000商品6,000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檢核碼、消費金額等6109/03/22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7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109/03/27Gogoro-EC商品783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8109/04/06大樹連鎖藥局-苓雅中華門市商品1,04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109/04/16旺來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45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0109/04/17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44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1109/04/17WATSONS-S0144商品73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2109/04/26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3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3109/04/29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42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4109/04/30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324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5109/05/01WATSONS-S0144商品1,061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6109/05/02東急屋百貨-英明店商品378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17109/05/03TSTARTEL免除服務費之債務51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18109/05/0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19109/05/1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20109/05/1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21109/05/1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22109/06/03TSTARTEL免除服務費之債務516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23109/06/03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71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24109/06/04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1,90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25109/06/06家樂福-光華店一般商品1,024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26109/06/07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73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27109/06/10Gogoro免除服務費之債務499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28109/06/10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27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29109/06/15家樂福-光華店3C商品1,288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0109/06/1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31109/06/17TAOBAO.COM商品1,225(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18元,見本院卷第127頁)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32109/06/18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2,747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3109/06/20尊爵床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商品5,200實體交易不詳不詳34109/06/20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1,98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5109/06/22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商品50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6109/06/25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1,50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7109/06/26WATSONS-S0163商品1,848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8109/06/27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47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39109/07/02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1,91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0109/07/10Gogoro免除服務費之債務499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1109/07/14WATSONS-S0144商品1,680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2109/07/17家樂福-光華店一般商品1,013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3109/07/18特力屋大順店商品1,178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4109/07/2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45109/07/31COSMED商品48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6109/08/06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70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7109/08/06WATSONS-S0564商品71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8109/08/07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商品694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49109/08/11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99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0109/08/11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23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1109/08/13Gogoro免除服務費之債務499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2109/08/13COSMED商品70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3109/08/18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71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4109/08/20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8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5109/08/2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56109/08/29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商品1,79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7109/08/30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商品106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58109/08/30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商品-880此筆為刷退款項59109/08/30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45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0109/09/01TSTARTEL免除服務費之債務495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61109/09/0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62109/09/03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57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3109/09/05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53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4109/09/06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30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5109/09/07臺灣麥當勞SOK-215商品24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6109/09/07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0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7109/09/08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44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8109/09/10Gogoro免除服務費之債務499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69109/09/14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55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0109/09/15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137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1109/10/01臺灣麥當勞SOK-215商品322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2109/10/03家樂福-光華店一般商品1,382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3109/10/04愛國超市-壹大店商品285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4109/10/04TSTARTEL免除服務費之債務52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75109/10/0699五金大賣場-興中店商品273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6109/10/0699五金大賣場-興中店商品10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7109/10/07COSMED商品936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78109/10/0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79109/10/08御康養生有限公司商品44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80109/10/0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81109/10/12GogoroNetwork免除服務費之債務499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82109/10/30TAOBAO.COM商品2,265(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33元,見本院卷第143頁)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83109/11/03TSTARTEL免除服務費之債務531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84109/11/04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分公司商品79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85109/11/07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商品614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86109/11/07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42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87109/11/08特力屋鳳山店商品35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88109/11/0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免除服務費之債務80非3D網路交易否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89109/11/09哈克狗與湯姆貓寵物生活館商品523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0109/11/14小北百貨-延吉店商品230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1109/11/30家樂福-光華店一般商品678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2109/11/30優的生活寵物館商品39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3109/12/01家樂福-光華店一般商品569感應式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4109/12/02鞋全家福三多店商品390實體交易否免簽名方式刷卡95109/12/03WATSONS-S0144商品1,999感應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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