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麗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第三期逾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109年5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0621元(其中結帳款為12727元、應收未清算消費款7069元、分期餘額82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9987元為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5月18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74元、違約金560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二、信用卡申請書。三、約定條款。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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