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傅棉蝯 即傅 玉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傅棉蝯(原名: 傅玉滿 )(下稱相對人)於93年7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回復型借款契約,總借款金額為26萬元整,其中:
1.一次動撥貸款:借款金額24萬元整,以一次撥貸方式,借款期間93年7月20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以一月一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1款即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5年1月19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00282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2.循環動撥貸款:借款金額2萬元整,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戶(被告活期活儲透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額度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得由聲請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而增加之透支額度以最高透支額度以12萬元為限。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5款即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相對人並同意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5年5月29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59459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杜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棉蝯即傅│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00282│玉滿│月20日起│││││元│││││├──┼───┼─────┼──────┼──────┼───────┤│002│新臺幣│傅棉蝯即傅│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59459│玉滿│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棉蝯即傅│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282│玉滿│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傅棉蝯即傅│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459│玉滿│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