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冠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請向主
2、 陳明 本件係請求貨款或票款,如係貨款,請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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