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指摘聲明之標的,究為聲請撤銷禁治產,或為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二)應補繳訴訟裁判費。(如聲請之標的為聲請撤銷禁治
產者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圓整;如聲明之標的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者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圓整。)
(三)應提出足茲證明聲請人主張事實、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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