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就本院99年易字第121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40分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家賢檢察官蘇振文書記官林政良通譯董祐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兩萬五千元,於99年6月23日當庭給付新臺幣兩萬五千元,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易字第1219號甲○○傷害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林政良法官林家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