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上訴人 魏翠華 送達代收人 袁沛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耀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