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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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執行,經於民國97年6月19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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