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7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十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叁捌公克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5月7日上午8時許,在南投縣○○鎮○○里○○路○○○巷○弄○○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17時許為警查獲,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1.38公克,空包裝總重0.37公克)及注射針筒2支。被告上開施用海洛因行為,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強制戒治逾6個月,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8公克,空包裝重0.37公克),有該局96年6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9920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18號偵查卷第23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