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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