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欽炫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欽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欽炫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9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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