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楊鴻慶 代理人 鄭義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展穩伸銅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3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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