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劉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4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000戶號18682002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900戶號1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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