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黃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新泰貿易有限公司張鴻圖合作金庫銀行南彰化分行109年9月5日21,000元LJ0000000002新泰光學有限公司張鴻圖玉山銀行彰化分行109年9月5日66,500元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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