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吳鎮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何清榮 彰化五信彰南路分行110年4月7日60,500元AB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