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16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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