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楊婷喻 被告 黃鼎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