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慧蘭 上列聲請人與 黃煥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分別向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借款新台幣(下同)180萬、150萬元,係用以支付債務人購買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之價金,且該貸款每月由債權人繳納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代墊扶養費1,801,70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債務人請求之扶養費係以主計總處公布民國105至109年屏東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金額18,866元計算,惟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生之兩名子女,債權人代墊扶養費期間為92年1月至上開子女成年(分別為99年11月1日、102年2月8日),故應更正為以債權人代墊期間之屏東縣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計算標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