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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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與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台北富邦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陳報現租屋居住之地址?並請提出現居住地房屋之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5.陳報配偶 廖于慈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廖于慈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 吳勝雄 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6.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交通費用約7,405元,惟關於油資之支出,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7.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說明所有之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又併同陳報「屏東縣○○鎮○○路○○巷○○號」地址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9.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與自何時受僱現所任職之公司?
10.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27,453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